5.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期间是否采取了确保安全的措施。
7.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屯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是否制定大风天火灾应急预案。
(二)检查重点
1.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洗浴等商业、文化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
3.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4.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单位;
5.粮食、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
6.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及集体宿舍等;
7.医院、学校、敬老院、教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8.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屯。
三、时间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春季防火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对春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驻长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宣传发动工作,迅速掀起春季防火工作高潮。
(二)检查整改阶段(3月16日至5月8日)
1.自检自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重点整治问题要立即整改。4月15日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送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2.行业系统检查复查。各级文化、商务、粮食、教育、卫生、民政、旅游、建设、人防、石油、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由领导带队组成行业检查组,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应依法依纪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4月30日前,上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内容详细的行业系统检查情况报告。
3.专项抽查依法监督。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确定春防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范围,制定抽查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实施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