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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6〕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步伐,重点培育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吸引软件中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条 软件中高级人才是指从国(境)内外引进的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国内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制定。

  第四条 到重庆软件开发园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精神,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软件开发园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一)两院院士,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高级研发人员补贴30万元;

  (二)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补贴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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