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档案资料,加强培训考核。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主动配合有关机关执法检查,妥善处理执法争议和矛盾,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和法人的申诉及检举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制度等。完善“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并联许可、限时完成、过程监督、责任追究”和“一个窗口”对外许可审批形式的程序规范与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把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一)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二)改进立法方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大对立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每颁布一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宣传。
(三)转变立法观念,正确把握立法取向。对已有上位法且法律规定明确、操作性强的,不再立法;对已有上位法,但法律规定较原则,需要细化的,制定实施细则,缺什么补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防止照抄照搬上位法;对没有上位法,短时间不可能制定但在政府工作中又急需的,要优先安排,抓紧调研,及时出台。注意克服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监督、重权利轻义务等不良倾向,使政府立法真正达到科学、可行、有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