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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宇[2003]28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服务行业的恢复和发展,缓解其经营困难,保证我省经济的健康快速运行,决定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及附加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的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二、减免的范围: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
  三、减免的收费项目
  (一)政府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全部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检测)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垃圾处理费;随水(电)价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铁路进口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一桥两路”道桥费;劳动管理就业收费中的临时用工服务费、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民兵统筹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费共计 28项。
  (二)政府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减半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中的锅炉测试费和锅炉检验费共计4项。
  四、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越权出台收取的城市增容费予以取消,今后也不得再收取。省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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