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援外项目外汇贷款还本付息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384号 1999年8月23日)
上海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援外方式的改革,保证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允许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或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现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精神,将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和援外优惠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单位偿还援外优惠外汇贷款本金时,应持援外任务书(详见附件一)、借款协议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金划转;偿还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利息和费用,直接凭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息和费用划转。
二、项目单位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础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时,可不经外汇局核准,直接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详见附件二)、借款协议、还本付息通知书等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息及费用的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