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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资外贸企业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企业上年度出口核销额超过1,000万美元;
  (六)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七)最近2年无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六、融资人向我分局申请短期贸易融资余额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融资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意向书;
  (四)上年度出口核销额的证明;
  (五)融资人对向融资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融资人应凭自身资信对外进行短期贸易融资,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

  八、融资人应加强短期贸易融资成本控制,我分局按总局要求监控短期贸易融资成本。

  九、融资人应当在与融资银行签订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协议后15天内,持协议正本到我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授信额度协议正本可以外文书写或约定以外文正本为准,但登记时需提供中文译本。

  十、融资人办理进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如进口贷款、进口垫款,应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户,并通过专户划付贷款资金。出口项下融资款应予结汇,融资银行应按规定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十一、融资人以出口收汇偿付相对应的出口融资本息,无需外汇局核准。融资人还本付息后,融资行填写《中资外贸企业在境内外资银行贸易融资还本付息回执》,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附有关凭证集中报送我分局。
  融资人购汇或其他外汇偿付贸易融资本息的,须事先经外汇局核准。融资人还本付息后,融资行无须填报《中资外贸企业在境内外资银行贸易融资还本付息回执》。

  十二、融资银行应在贸易融资发生和融资本息收回后,逐笔填写《中资外贸企业在境内外资银行贸易融资变动反馈表》,按月(月后5日内)报送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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