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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资外贸企业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资外贸企业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495号 1999年11月4日)


上海市各中资外贸企业、外资银行:

  为支持本市中资外贸企业扩大利用外资,增加出口,规范其在境内外资银行短期贸易融资管理,现将我分局制订的《上海市中资外贸企业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本市中资外贸企业及外资银行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处)联系。

  附件:
上海市中资外贸企业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操作规程

  一、为支持本市中资外贸企业扩大利用外资,增加出口,规范其在境内外资银行短期贸易融资管理,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所称“短期贸易融资”是指在本市注册的中资外贸企业在境内外资银行办理的一年以内的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贷款、进口贷款、进口垫款、开立与承兑90天以上365天以下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经外汇局批准的具有贸易背景的短期融资行为。

  三、短期贸易融资实行短期外债指标余额管理。经我分局批准,取得短期外债指标(短期贸易融资指标)的中资外贸企业(以下称“融资人”),在核定的指标额内向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融资银行”)办理短期贸易融资无需逐笔审批,但须相应扣减指标额,融资额偿还后,指标可周转使用。在任何时点,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指标额,超过指标额的短期贸易融资仍须经我分局逐笔审批。

  四、短期贸易融资指标只能用于贸易融资,单笔贸易融资不得超过50万美元。

  五、申请短期贸易融资指标余额管理的融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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