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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472号 1999年10月10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除用于人民币贷款的质押外,不得跨行转存。

  二、转存定期存款的资金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管理,且应不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在同一银行转存定期存款的,可由开户银行办理,但不得超过该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帐户资金划转至开户行以外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我分局(外汇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科)申请:
  (1)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合同;
  (2)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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