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通知》的通知

  5、银行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办理售付汇:
  货到付汇单份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报关单未收妥该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回复为真实的鉴别证明书的;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提单上的收货人与购付汇申请人不为同一当事人,或者单据不一致的;除《通知》五条上列明的十五个保税区、海南洋浦开发区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外,对起地为“中国”或者“中国某地”,到货目的地为“中国某地”报关单的;对“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者“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报关单的;已盖有外汇指定银行“已供汇”印章或外汇局“已报审”和“已办外债登记”印章报关单的;

  三、银行办理预付货款、信用证、托收项下的售付汇:
  1、低于合同总金额20%(不含20%)或者虽超过20%,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预付货款售付汇的,境内机构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超过合同总金额20%(含20%),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预付货款售付汇的,境内机构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我分局(进口核销科)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我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由三资科,中资企业由贸非科)审核后,核发售汇通知单。外汇指定银行凭我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售汇通知单及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低于合同总金额20%(不含20%)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不含30万美元)预付货款售付汇后,应按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我分局备案。我分局事后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
  4、转口贸易项下属先支后收的购付汇,境内机构应当持购货、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等向我分局进口核销科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经我分局核准后(外商投资企业由三资科、中资企业由贸非科)核发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我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售汇通知单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