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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45号 1999年3月12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汇发[1999]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税性质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仍需持《通知》第二条中所及的文件,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我分局外汇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科申请,经我分局核发的售付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根据《通知》中第二条中的内容和要求我分局自1999年3月20日起不再签发此类情况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上海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转由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办理。(《上海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系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1998年9月1日之前,但同时购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90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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