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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试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行核准部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试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行核准部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418号 1999年9月10日)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自去年下半年国家加强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来,本市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要求,对自营外汇贷款借、用、还各个环节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开展了自查,并采取措施纠正了违规行为,促进了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汇贸协作会议精神,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上海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我分局研究决定授权中资银行对自营外汇贷款发放、使用过程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自行核准部分外汇贷款的偿还。现将有关操作规定印发,在你们四家分行试行。请各行按照我分局颁布的操作规定,认真进行自营外汇贷款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及偿还核准。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处)联系。

  附件:
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行核准部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操作规定

  为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上海外经贸发展,规范外汇管理,我分局授权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自营外汇贷款发放、使用过程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自行核准部分自营外汇贷款的偿还。有关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及偿还核准办法如下:

  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分行(总行)指定部门及人员(至少二名)负责本行所有自营外汇贷款发放使用过程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审核。审核人员须经我分局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从事审核工作。

  二、自营外汇贷款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的要点是:
  1、已在外汇局办理过外汇(转)贷款登记;
  2、已按规定开立外汇贷款专户,且所有的提款及使用均通过专户收支,贷款专户的对帐单、收入支出的凭证等资料齐备;
  3、支出符合售付汇管理规定及贷款用途:(1)境外支付的都办理过国际收支申报,(2)境内划转的符合有关规定,(3)贸易支付都已办理核销(详见附件1),(4)非贸易支付已审核有关的合同、发票及批准件(详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上述规定未明确的非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核准件付汇),(5)资本项下的支出凭外汇局的核准件,(6)无擅自结汇、外币现钞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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