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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a、项目办理表或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b、税务机关对有关项目征免税的审批件;
  c、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税单;
  d、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c、d资料经送验后应复印一套留出证税务机关。
  B、对支付股息
  a、有关税务登记证件;
  b、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c、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
  d、有关年度的税单;
  e、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f、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f资料经送验后应复印一套留出证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
  出证税务机关收到项目办理表或出证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
  (1)表式内容、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2)表式内容是否与所附资料内容一致;
  (3)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4)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5)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6)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出证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对有关出证登记表和出证申请表注明审核意见,并据以为有关申请人开具相应的税收凭证,同时,对有关税票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
  上述有关项目办理表和出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出证税务机关、一份由申请人收执。

  四、关于对出具有关税务凭证的业务管理要求
  (一)各出证税务机关应落实专门岗位办理出证及有关管理事宜,并落实有关责任制,并按照汇发372号文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相应制订内部审批管理办理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二)对有关单证的管理要求
  1、对项目办理表和出证申请表的管理
  (1)上述项目办理表和出证申请表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2)出证机关收到上述项目办理表和出证申请表后应就户并分合同逐一按序确定项目受理号码和申请出证号码。并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项目受理,出证等情况。
  2、对税务凭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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