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内机构或个人因履行与外方签订的非货物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的,如申请办理不予征税类税务凭证(BS1)出证手续的,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由区、县及浦东新区涉外税务机关出具,其余项目均由外税分局出具。
(3)对外商投资企业、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支付股息方面的有关税务凭证,由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2、对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业务管理机关
对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实行以下管理:
(1)制定出具税务凭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实行税务凭证的统一印制、发放;
(3)组织对本市出具税务凭证业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
1、办理流程
(1)办理项目登记
对有关售付汇项目,涉及对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的,如有关机构、个人申请办理免税类或不予征税类税务凭证出证手续,应先在有关合同订立后向有关外汇指定银行或出证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以下简称“项目办理表”)(见附表一、二),附有关资料,报出证税务机关登记。
对其他项目,如出证税务机关已通过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税源控制措施对项目已实行税收管理的,可暂不要求填报项目办理表。
(2)办理出证手续
有关项目实际对外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时,有关机构、个人应在支付前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出证申请表”)(见附表三、四、五),附有关资料,报出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凭证出具手续。
2、报送资料
上述支付人报送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时,应相应附报以下有关资料供审核。
(1)报送“项目办理表”附送资料
a、有关合同及中文译本;
b、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c、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资料等;)
d、有关减免税批文;
e、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经送验后应复印一套留出证税务机关。
(2)报送“出证申请表”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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