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收入经判断为征税的,应相应出具WS2或WS4凭证。
对上述收入经批准确认为免税的,应相应出具MS2或MS4凭证。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本市设有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生产经营交纳增值税的外国企业,应相应出具WS4凭证。(项目类别为第4类)
(3)对在境内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等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及董事费,应相应出具WS3凭证,判断或批准为免税的,应相应出具MS3凭证。(项目类别为第5类)
3、对以下支付项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税务凭证。
(1)股息。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外方的股息免于征税,上述企业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税后分配的股息时,应提供主管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确认的减免税文件。(项目类别为第6类)
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应为其出具WS5证明。
(2)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境内机构或个人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项目类别为第7类)
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应为其出具BS1税务证明。
4、对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为有关支付人出具BS2证明。
(1)在有关外汇支付行为发生时,由于按现行税法规定判断或审批要求,税务机关确认有关境外企业、个人取得收入的行为尚未构成征、免税判断要素,暂无法判定征税或免税的。(项目类别为第8类)。
(2)在有关外汇支付行为发生时,由于税务机关查证条件所限等客观原因,无法对要求出具BS1税务证明的有关情况核实,暂不能判定征税或免税的。(项目类别为第9类)
税务机关应逐一对照有关纳税申报表及税票、免税额或不征税额核定批件等凭据所载金额,对上述收入实际已发生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经批准免税或不征税的确定金额填开税务凭证,税务凭证、金额应与上述凭据、金额一一对应,对同一收入应全部并一次性开具,不分次或重复开具。
三、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
(一)办理有关税务凭证业务的税务机关
1、出具有关税务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下称出证税务机关)
(1)本办法中有关税务凭证由本市负责对境外企业、个人取得收入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出具。按照税收户管分工原则,其中由各区县及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外汇给境外企业、个人的项目以及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等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及董事费汇向境外的项目,由区县及浦东新区涉外税务机关出具,其余项目均由市外税分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