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完税证明》(类别为WS3,见格式三)。
(4)《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类别为WS4,见格式四)。
(5)《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类别为WS5,见格式五)。上述证明需附经主管税务机关验证并加盖“税务凭证出具专用章”的对应税票凭证原件有效。
2、免税证明类。包括:
(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免税证明》(类别为MS1,见格式六)。
(2)《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非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证明》(类别为MS2,见格式七)。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类别为MS4,见格式八)
(4)《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证明》(类别为MS3,见格式九)。
3、不予征税证明类。包括:
(1)《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类别为BS1,见格式十)。
(2)《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类别为BS2,见格式十一)。
上列税务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供有关机构、个人办理售付汇手续提交凭证专用,两联分由税务机关和上述机构、个人留存。
(二)税务凭证的适用对象和出具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区别情况出具相应税务凭证:
1、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需同时出具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免类凭证: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统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项目类别为第1类)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不动产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不动产财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项目类别为第2类)
对上述收入经判断为征税的,应相应出具WS1、WS2或WS4凭证。
对上述收入经批准确认为免税的,就相应出具MS1,MS2和MS4凭证。
2、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缴纳营业税但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出具营业税税务凭证,但需出具有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凭证的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不动产以外的租金或财务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项目类别为第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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