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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完税证明》(类别为WS3,见格式三)。
  (4)《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类别为WS4,见格式四)。
  (5)《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类别为WS5,见格式五)。上述证明需附经主管税务机关验证并加盖“税务凭证出具专用章”的对应税票凭证原件有效。
  2、免税证明类。包括:
  (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免税证明》(类别为MS1,见格式六)。
  (2)《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非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证明》(类别为MS2,见格式七)。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类别为MS4,见格式八)
  (4)《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证明》(类别为MS3,见格式九)。
  3、不予征税证明类。包括:
  (1)《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类别为BS1,见格式十)。
  (2)《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类别为BS2,见格式十一)。
  上列税务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供有关机构、个人办理售付汇手续提交凭证专用,两联分由税务机关和上述机构、个人留存。
  (二)税务凭证的适用对象和出具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区别情况出具相应税务凭证:
  1、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需同时出具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免类凭证: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统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项目类别为第1类)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不动产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不动产财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项目类别为第2类)
  对上述收入经判断为征税的,应相应出具WS1、WS2或WS4凭证。
  对上述收入经批准确认为免税的,就相应出具MS1,MS2和MS4凭证。
  2、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缴纳营业税但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出具营业税税务凭证,但需出具有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凭证的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不动产以外的租金或财务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项目类别为第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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