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汇发[1999]372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所应提交的税务凭证(下简称税务凭证)有关事宜,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出具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的范围应按汇发372号通知及所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下列项目出具税务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下列项目的付汇人出具涉及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和个人所得税证、免事项的税务凭证:
1、有关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下同)或个人因履行与外方签订的非货物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
2、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需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税后分配股息的;
3、外籍、华侨、港、澳、台等人员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及董事费,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向境外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承包商等外国企业,取得有关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向境外的。
具体出具税务凭证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执行。
(二)对以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不出具有关税务凭证:
1、按规定已明确不需提交税务凭证的项目(372号附件1中第一条第二、三款);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明确必需提交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
3、有关支付项目的涉外税收收入不属本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
二、税务凭证的种类、适用对象和出具要求
(一)税务凭证的种类
本市出具税务凭证的种类分以下三类共十一种凭证,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开并经加盖出具“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生效。
1、完税证明类。包括:
(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类别为WS1,见格式一)。
(2)《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非工资、薪金所得)完税证明》(类别为WS2,见格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