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凭证由本市负责对境外企业、个人实施征管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出具。对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支付境外股息的税务凭证,由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关于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有关出证内容、附送的资料进行登记、审核,及时出具相关的税务凭证。
七、各类税务凭证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及有关税务凭证管理办法(办法另发),对税务凭证做好内部领、用、存的管理工作。对“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加盖。
八、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征免保留意见通知书》BS2凭证的项目,应实行跟踪监管,进一步核实有关判断事项,及时作出有关的税务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外汇局。
九、加强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上海市税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银行和税务主管机关要对各自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总结和上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上海市税务局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银行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定期进行核对,严防假冒欺骗行为的发生。
十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次月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统计月报表”(附件3)汇总上报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外汇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科。
十二、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
附件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税务凭证)售付汇统计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