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0]51号 2000年2月15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政局:
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和国家税收管理,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思想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真正理解和掌握《通知》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上海税务局将联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外汇指定银行也要做好对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要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二、境内机构及个人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费用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取得该项目的征、免、不予征税等税务凭证。具体办法按《通知》所附《关于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BS2)的,应凭外汇局备案表办理售付汇。项目结束后到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业务时,除须审核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对凭一份凭证多次购付汇的,仅限于在一家银行办理。各银行应在正本税务凭证上做好供汇记录,将正本税务凭证复印后复印件退境内机构,作为以后购付汇的凭证。外汇指定银行每次办理售付汇后,应在正本和复印件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已供汇”印章。
四、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通知》中所列部分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