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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或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截留、私分或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或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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