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础台账
13、建立健全创业园基础台账,及时、全面反映园内实体数、就业再就业人数及基本情况、优惠政策落实、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14、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七)财务管理
15、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收支管理。创业园场地租金等收入要建立专户,封闭运作,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不得用于财务管理规定以外的支出。
16、定期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
17、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创业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就业和社会保险
(九)吸纳就业
18、市级创业园园内小企业或经济实体25户以上,带动5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75%以上。
19、县(区、市)级创业园园内小企业或经济实体20户以上,带动3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60%以上。
(十)劳动关系
20、各类经济实体应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
21、各类经济实体应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创业扶持
(十一)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22、为创业带头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其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创业计划和开业方案。
23、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园内的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活动,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跟踪服务
24、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沟通、联系,公布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
25、为园内的创业者和各类经济实体建立创业档案,及时跟踪了解生产经营、贷款执行、带动就业等情况。
26、帮助创业者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创业者做好资质审定、项目评估及相关审核工作。
27、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28、鼓励创业者自发成立或参加联谊会(协会),加强交流与沟通,做到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