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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劳社秘〔2006〕16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创业园建设管理,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申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廿八日

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

  一、申报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主要为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办、领办小企业或经济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就业创业基地。
  二、基础设施
  (一)面积
  2、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3、县(区、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二)设施
  4、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到位。
  5、创业园布局合理,经济实用。
  (三)标识
  6、创业园入口处设立“某某创业园”标识牌,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牌标明建园单位、创建时间及园内有关基本情况等。
  7、各类经济实体的厂房(车间)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统一式样,统一位置,统一标识内容。
  三、基础管理
  (四)管理机构
  8、创业园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2至3名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有保障,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工作制度
  9、建立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制度。管理服务机构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对承办事项做出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公示事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10、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失职追究制度。创业园实行发展目标责任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11、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创业园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创业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12、建立“孵化”小企业、滚动式培育小企业的机制。各类经济实体在园内最长“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应根据经营发展状况适时搬出创业园,注册成为正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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