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
(渝经法规[200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计经局),各行业办(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行政许可法》,并严格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二、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项目。凡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或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或以其它方式擅自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以市政府规章或其它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若没有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004年7月1日起应停止执行;以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密切注意国务院各相关部委新的解决办法,若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2004年7月1日起也应停止执行。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它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切实加强工业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尽快组建行政执法队伍,参照《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渝经法规[2002]5号)等规定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