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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19号 2001年2月19日)


上海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国际旅行社: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计价原则的补充说明
  根据《通知》的要求,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游时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该旅行社是指直接与境外旅行社签订协议的国内旅行社,如果该旅行社将接待的外联团组转由国内其它旅行社接待,两个国内旅行社之间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
  根据《通知》规定,可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中资旅行社经我分局批准,可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
  中资国际旅行社经我分局批准可在一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

  三、帐户年末余额结汇
  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的年末帐户余额应当全部结汇。

  四、团费及个人零用费的兑换
  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兑换外汇,兑换手续由旅行社集中办理,个人不得直接到银行办理。兑换的外汇中含其在境外发生的食、宿等费用及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团费与个人零用的具体分配比例按旅行社报旅游委备案的行业指导价执行。

  五、《名单表》的核销
  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核销工作。旅行社逾期未提交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或者《名单表》上的出境人数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外汇手续的,中国银行应暂停为该旅行社办理组织出境游代客购汇的业务,并及时将情况告我分局,并由我分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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