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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81号 2001年5月23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1]45号文的要求,我分局自2001年5月28日起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同时启用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核准件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外汇局留存联,第二联为企业留存联,第三联为银行留存联,第四联为银行回单联。其中,第四联应于业务办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业务办理行送达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新版核准件的编号“(沪)汇资核字第   号”中间的空白处共九位数字,其中:
  (一)第一至第二位为年份,如01为2001年,02为2002年;
  (二)第三至第四位为业务代码,01为境内原币划转,02为结汇,03为购汇,04为付汇,05为再投资,06为开立帐户,07为变更账户,08为注销账户,99为其它;
  (三)第五至第九位为业务流水号。

  三、新版核准件核准要项包括:
  (一)核准用汇要项“□境内原币划转、□结汇、□购汇、□付汇、□再投资、□其它”六项关均有“□”,分别代表资本项下境内外汇划转、资本项下结汇、资本项下购汇偿付或入帐、资本项下自有现汇偿付、资本项下再投资和其它资本项下业务,在“□”内以√选择相应项,每次只选择一项。
  (二)核准帐户要项“□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账户、□其它”四项前均有“□”在“□”内以√选择相应项,每次只选择一项。

  四、我分局在签发新版核准件时,以下内容将以数字或文字填写:
  (一)“资金来源”一项中:01为经常项下可保留外汇收入;02为外债;03为外债转贷款;04为国内外汇贷款;05为资本金;06为募股收入;07为以人民币所购外汇;08为政策性外汇贷款(例如: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等);99为其它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收入。
  (二)“资金用途”一项中:01为境外投资;02为股票回购;03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包括清算、减资、撤资转股等);04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款境内划拨;05为偿还外债(包括债务本息以及相关从属费用);06为偿还外债转贷款(包括债务本息及相关从属费用);07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包括债务本息以及相关从属费用);08为担保履约(包括债务本息以及相关从属费用);99为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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