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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100号 2001年6月26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下发的有关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文件精神》(汇综函[2001]50号),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事前审批,也不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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