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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符合代申报条件;
  2、签定代申报书面协议(个人除外),代申报企业名单报我分局备案,代申报协议留申报行备查;
  3、实施代申报时应有标记,即“代申报”标记不仅在纸质申报单的交易附言栏有记载,而且要在电子申报数据的相应栏有输入;
  4、实施代申报事后确认。代申报银行应在代申报日后5日内将代申报的申报单或清单(列明申报主体名称、企业代码、代申报总份数及其逐笔申报的申报号码、收款或(付款)币种、金额(其中结汇、现汇或购汇、现汇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国别,代申报日期,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信息)交委托的申报主体盖章确认。申报主体须在5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同确认。申报单或申报清单一经确认,申报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申报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
  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外,其它四种申报单及代申报清单上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由申报主体自行刻制“××”(为申报主体的全称)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该章应为长方形章,(长为:7cm,宽为2cm),该章内设两行,即:第一行为申报主体的全称,第二行为“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字样。该章在申报行备案后可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代申报的确认。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单统计要素
  (一)收入申报单中的结汇、现汇和其它金额栏,必须按实际收入款金额的状态正确规范填写,且结汇、现汇、其它金额三栏之和等于收入款金额。
  支出申报单中的购汇、现汇栏必须按实际付款金额的来源正确规范填写,且购汇、现汇两栏之和应等于付款金额。
  (二)申报单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栏:应根据实际涉外收付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使用手册》的规范要求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必须如实填写并一起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五、关于数据转换和电子申报
  目前各申报行安装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都留有专门的数据接口,我分局鼓励各申报行根据自身业务和电子化处理程序,采用从数据库直接转出申报信息的办法生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相关的申报信息要素,以简化申报手续。各行也可积极探索采用传真,电话确认以及网上申报等办法来提高申报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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