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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132号 2001年8月15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方便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报行)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市实际,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宣传
  9月1日,各申报行首先要加强对本行各网点从事申报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政策学习培训,掌握工作要点;其次在各分支行柜面,要积极做好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宣传工作,包括宣传资料的发放和张贴,同时召开业务笔数多、金额大的“申报大户”会议,讲解和宣传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支申报时效的意义和具体操作规程,争取申报主体和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付。9月10日前各申报行要将本单位配合此次申报时效提高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报我分局。

  二、关于代申报
  为加快申报速率,允许申报行与申报主体之间建立代申报关系,由申报主体委托申报行代申报其国际收支交易。
  (一)代申报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行可以代申报主体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1、申报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明确告知交易性质及交易附言,收或付款人国别的);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清算的;
  3、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以及居民个人的涉外收入,且非居民和居民个人又不能够前往申报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
  4、与申报行签有代申报协议的。
  (二)代申报的操作
  代申报工作的基本要求:申报行在实施代申报工作时,应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法规的要求,忠实地代为履行申报义务,及时、如实、规范地实施申报操作,确保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境外收或付款人国别的无误。代申报工作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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