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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撤销云南省兽药监察所和云南省饲料监察所,组建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机构所需编制问题由省农业厅专题报省编办审批。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执法工作。
  3.撤销云南省兽医防疫总站,成立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云南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牌子。调整机构所需编制问题由省农业厅专题报省编办审批。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同时,要充分利用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云南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二)州(市)、县(市、区)级兽医工作机构及其职能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在农业(畜牧)局内设置兽医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要对现有的各类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州(市)、县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州(市)、县(市、区)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预报、诊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等工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技术保障和依托。各州(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原则上分开设置,任务较小的县也可合并设置。
  (三)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同时,要重视加强村级兽医室建设,逐步提高村级防疫员的补助标准。
  改革后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或区域设立派出畜牧兽医站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管理和运行方式,并保证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畜牧技术推广培训、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工作的落实。
  三、合理核定编制,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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