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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穗府[2006]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

  (二)低侏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

  (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170元,减免杂费336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320元,减免杂费480元。其中,寄宿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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