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07号 2001年8月28日)
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各财务公司、新世纪租赁公司:
现将《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和我分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
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市外贸出口和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加大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支付力度,切实改进金融外汇服务,维护良好的金融外汇秩序,现就我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大支付外贸出口的金融外汇工作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支付外贸出口的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相应的金融外汇服务措施。
二、积极进行信贷品种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在优质提供现有多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出口退税专项贷款、金融机构认可的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贷款等新业务。
三、改进外汇账户管理。积极配合我市浦东新区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改革,对注册于浦东新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机电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有综合类外贸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经批准进行开立外汇账户试点。同时,对这些企业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和业务辅导,提高企业外汇政策和业务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工作。要以大力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的技术支撑能力为抓手,以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和核销三大环节为服务重点,不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有效缩短业务办理时间。要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绩的动态考核,并切实落实相应奖惩措施。对考核结果为“A”、“B”类的企业按需发放核销单;对“C”类中从事造船、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等出口收汇周期长的企业,可比照“A”类企业的政策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要提高收汇核销效率,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企业出口商品退税和贴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