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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173号 2001年11月14日)


上海市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欧元现钞方面:(一)各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之列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做好充分准备,确保200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机构网点不拒收、不拒兑欧元,维护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二)抓紧与你总行或国外代理行联系欧元现钞到埠应市事宜。商业银行还应建立相关的应急调钞机制。(三)做好防假反假培训工作,防止收兑欧元假币。(四)为方便银行及时向境外运调收兑的现钞,特规定本市欧元区原币现钞的兑换起止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2月20日。(五)对欧元区原币现钞兑换成欧元存入银行的,不得收取兑换手续费;对于现钞兑现钞的,银行可依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兑换手续费。(六)在本次涉及欧元的现钞兑换中,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打击非法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银发[2001]289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所辖外汇营业网点和所属外汇兑换点的外汇交易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买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二、帐户转换方面:为确保帐户转换顺利进行,请银行提前通知所有以欧元区原币开立现汇帐户对公单位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持我分局核发的原开户通知书(银行联和企业联)IC卡以及外汇登记证到我分局相关柜台办理帐户信息更换手续;银行凭更换后的上述文件材料为企业办理帐户转换手续,帐户转换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公告宣传方面:(一)各银行网点应在办公场所张贴、摆放宣传资料,公告收兑起止时间及折算牌价。(二)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宣传工作,化解矛盾。

  四、其他方面:各外汇中资指定银行请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准备开展情况报我分局。

  执行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陆燕华、卢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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