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178号 2001年11月19日)
上海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预科”系指出境留学直接依附于大学学习期间的前期语言学习或相关基础课程学习,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出境纯语言学习和大学专科以下各类出国学习、进修。
二、留学费用按年度供汇,不允许跨年度购后续年度外汇,以及补购以前年度留学费用,也不能办理半年度购汇。
三、留学费用供汇金额中必须扣减学校提供的奖学金金额。
四、申请人办理因私出境留学购付汇手续,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正规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对照材料。
五、经外汇局授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目前暂时授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一家办理)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自费留学售付汇时,必须在证明材料正本和护照上加注购汇标识和日期,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六、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付汇手续,仍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1998]11号文)执行。
七、经外汇局授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须每季按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上报有关报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反馈。
联系人:毛爱国
联系电话:58845264
传真:58845263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