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转移就业档案》并入城镇户口人员档案。
处于无业求职状态的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管理范围。
第六章 促进转移就业
第二十五条 区县、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空岗服务制度,加强与村级就业服务组织的求职、招聘信息沟通交流,不断满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需求。
第二十六条 区县、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村级就业服务组织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将职业指导贯穿于职业介绍的全过程,通过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调整就业习惯、转变就业观念、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培训方向。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和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对非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对创业培训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对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区县、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村级就业服务组织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同时,向职业培训机构传递培训生源信息。对培训合格的农村劳动力积极推荐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帮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做好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不断提高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全市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三十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