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主要负责为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开展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指导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落实市、区县、乡镇政府的政策措施等。
村级就业服务组织主要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动态跟踪管理;协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组织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求职登记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可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㈡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㈢ 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㈣ 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
㈤ 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免费发放《转移就业证》,并为其建立《转移就业档案》。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持《转移就业证》可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市、区县、乡镇转移就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 实现转移就业的按要求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㈡ 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
㈢ 变更就业状态的在30日内向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报告;
㈣ 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村级就业服务组织的就业管理。
第三章 转移就业登记
第十条 农村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30日内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