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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㈢ 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应耐心解答农村劳动力的疑问,解决其遇到的实际问题,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对《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电话:63167924

  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2、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样式)(略);
  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样式)(略);
  4、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材料(样式)(略);
  5、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材料清单(样式)(略);
  6、档案转递通知单(样式)(略);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证明书(样式)(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就业是指农村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
  凡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劳动或无业,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后应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地区转移就业政策;监督、检查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转移就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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