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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推动就业工作的城乡统筹,现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就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照《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请求职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核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二、对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8号)规定办理了求职登记或招聘备案手续,领取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就业手册》,建立了《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流动就业档案》(以下简称《个人流动就业档案》)的农村劳动力,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于2006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重新登记工作。

  经重新登记符合求职登记条件的,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换发《转移就业证》,重新建立《转移就业档案》,原《个人流动档案》的材料分类并入《转移就业档案》。未进行重新登记或已不符合求职登记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纳入转移就业管理范围。

  2006年8月31日后,《求职证》、《就业手册》、《个人流动档案》停止使用,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并注销。

  三、工作要求

  ㈠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涉及群体广、工作内容多,影响深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给予充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推进。

  ㈡ 完善管理机制,充实基层管理服务力量

  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地区农村劳动力规模和实际工作量合理配备工作力量,重点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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