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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贷款银行不得核准未办理登记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资本金、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包括还本付息专户内外汇)和借款外汇等现汇资金归还外汇贷款的,必须使用贷款户作还款划款的过渡。
  付汇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现汇还本”、“现汇付息”或“现汇付费”等字样。
  贷款行应根据付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外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付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四)债务人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项下款项下,售付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购汇还本”、“购汇付息”或“购汇付费”等字样。贷款行应根据售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购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购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七、信息反馈
  (一)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帐户管理系统(B版)”的要求,及时向上海外汇局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二)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于为债务人开立帐户当天,将有关开户信息,包括:帐户性质、开户人名称、开户人国标代码、帐户限额、帐户币别、帐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三)开户行应于上述帐户内资金发生变动的当日,包括资金划入、资金划出等,将有关划付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四)债务人以现汇归还债务的,现汇帐户开户行还应根据债务人的自述,在划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来源: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还本付息专户或贷款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贷款行在收到划付款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五)债务人购汇归还债务的,购汇行凭购汇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划入债务人已开立的对应的贷款户中。贷款户开户行应于购汇资金入帐当日,为债务人办理还款划付手续。划付时,还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来源:购汇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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