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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保证金帐户资金的逐笔支出应与对应逐笔汇入金额一致。入账金额与支付金额不得一对多,或者多对一。
  (六)贷款资金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须凭相关核准凭证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七)借款人以自有外汇或者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银行贷款时,必须使用贷款帐户做过渡。
  (八)贷款银行应在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本、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当日,关闭贷款专户。
  (九)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凭上海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十)债务人的经常项下收入,可以划入还本付息户,专项用于归还债务。债务人在还本付息时,应当首先使用该帐户内外汇资金。
  划入还本付息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限额。由划入资金产生的利息,不记入帐户余额。
  (十一)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在债务人最后一次归还对应贷款项下款项时,或者于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有效期到期日,关闭该帐户。在帐户关闭日该帐户内尚有余额的,经核准后可结汇,或划回债务人的结算帐户。

  五、贷款资金使用凭证的审核及保存
  (一)贷款银行应该在核准本行贷款项下债务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前,审核下列全部或部分正本凭证:
  1、贷款银行签发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2、贷款登记凭证;
  3、贷款提款凭证;
  4、贷款资金境内划转凭证;
  5、贷款支付凭证;
  6、贷款专户自提款起至最后一笔用款日止的对帐单;
  7、贷款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已办理核销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贸易)、结汇核准件及水单(结汇)、非贸易支付申报单(非贸易)、还本付息核准件;
  8、债务人已有全部外汇帐户的即时对帐单;
  9、债务人购汇还贷的书面申请;
  10、上海外汇局要求审核的其他凭证。
  (二)贷款银行在审核相关债务提款、使用等凭证后,应在已审正本凭证上加盖“凭证已审核”字样业务章后,归档备查。
  (三)贷款银行应妥善保存贷款项下相关凭证备查。凭证保存期为5年,贷款第一次还本日和最后一次提款日中较晚之日起算。

  六、还本付息核准及资金划转
  (一)贷款银行应当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权限内,核准本行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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