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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外汇贷款登记管理
  (一)贷款银行应将本行外汇贷款合同的范本,作为申请授权报告的附件提交外汇局备案。
  贷款银行若变更上述贷款范本的,须于范本定稿次日报上海外汇局备案。
  (二)贷款银行应该根据编号规则,于签署贷款文本当日编制债务编号。每一笔贷款合同编制一个唯一的债务编号,债务编号不得重号。
  (三)自营外汇贷款债务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
  1-2位为签署协议年份,如2002年应编为02;
  3-4位为企业性质代码:07为合资企业,08为合作企业,09为独资企业,10为中资机构;
  5-8位为贷款银行分行编码,由上海外汇局授权时下达;
  9-10位为贷款银行支行编码,由贷款银行分行获得授权后统一编制;
  11-12位为借款企业编号;
  13位为借款企业在报表期内借款协议的序号。
  (四)贷款银行市级分行应于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将本行辖属机构当旬内发生的贷款登记情况,合并填写“国内外汇贷款集中登记表”,并于下一个营业日报送上海外汇局备案。
  (五)已签约的贷款合同若与贷款银行已提交的贷款协议范本不同的,贷款银行的还须提交贷款协议文本。
  (六)已登记的债务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应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到期债务协议需展期的,贷款银行应于贷款到期日前的三个工作日,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外汇贷款专用帐户包括贷款户和还本付息户。
  开户行应及时将开户,帐户内资金收、付和销户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上报上海外汇局。
  (二)贷款银行应该在为相关贷款编制债务编号的当日,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款专户。
  每一笔贷款合同项下只能开立一个对应的贷款专户。
  (三)贷款银行应该使用贷款户为债务人保留贷款外汇资金。贷款银行应该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从贷款帐户内支用贷款资金。
  (四)贷款专户内资金用于经常项下支出的,可以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五)贷款资金需划入结算行银行的保证金帐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支付时,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为同一营业机构的,贷款银行可根据支付额直接划付;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不是同一机构的,该项资金划转须事先经上海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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