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63号 2002年5月16日)
本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我分局特制定了《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马伟华,廖一榕;联系电话:58845322 58845398
附件:
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一、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三)《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汇资函字[2002]4号文。
二、获得授权
(一)贷款银行必须获得上海外汇局授权后,方可办理本行自营外汇贷款项下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1、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债务登记;
2、开立相关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
3、办理本行贷款资金的境内划转;
4、审核本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并保存相关凭证;
5、核准本行贷款资金的偿还。
(二)贷款银行必须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内办理上述贷款的管理业务。
(三)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向上海外汇局提交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列明申请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须制订本行系统内办理贷款管理的内控制度。该内容制度须与授权申请报告同时提交。
(五)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在提交授权申请前,应指派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到上海外汇局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实地培训。培训期满后,经上海外汇局考证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为下属每一支行级营业机构培训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