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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3、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公证文书等进行了相关登记或者颁发证照,后公证 文书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证照的,人民法院如何处 理?
  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证实有关的公证文书确已被依法撤销的,因登记行为或者颁发证照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故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登记行为,或者颁发的证照。
  14、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时,能否推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答:《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倒推 时间不能到1990年10月1日之前。但是1990年10月1日以前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除外。
  15、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6、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的,或者经法院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是否还要提交诉讼手续?
  答: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或者经法院审查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可以不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诉讼手续。法律文 书可以按照原告的起诉书所写简要列明。
  17、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 拆迁决定,是房屋拆迁裁决的延续执行行为,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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