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答: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但机动车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 保险机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0、《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复议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11、如何看待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
答: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层级(不含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的,如果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时的依据。
12、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权和复议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以《
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 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在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一条、
四 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履行复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