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答:《
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的“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 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7、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
8、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 ,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责任情况,但具有《
工伤保险条例》 第
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