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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6]21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已于2006年6月19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 法院提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 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 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 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行政机关 能否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中,同意《总体 规划》确定的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因此,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 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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