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领导和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二十三)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市县、各部门,确保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积极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尽早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把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环保政绩考核,环保政绩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四)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全面实施城市(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收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积极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研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明确固定的资金渠道对位于重要保护区域内的市、县给予财政支持。建立生态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行矿业企业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快生态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持的重要内容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的资金投入。当前,政府投入要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批准确定的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与队伍能力建设经费支出。
(二十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争取在5年内使全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