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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八)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力争做到增产减污。要将排污总量控制落实到重点行业结构调整、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治理以及重点企业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市、县排污总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指标。凡是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在规定的期限内污染物削减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市、县,不得审批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九)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证与管理工作。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无证排污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十)落实强制淘汰制度和试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实施强制淘汰。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强制淘汰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生产许可证,停止贷款和供水、供电服务。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淘汰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对于符合国家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一)建立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流域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要定期监测市、县交接断面的水质,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治理。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排放情况、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二)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现场执法体制,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场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强化生态环境监控和污染源的现场监察,严厉查处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污行为。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营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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