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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防治大气污染。大力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有序合理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严格控制新(扩)建高耗能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燃煤电厂、化工、炼油、浆纸等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实行在线自动监控,确保达标排放。要推广使用燃气汽车。海口、三亚两市要加快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能源清洁化进程,严格控制摩托车数量,2010年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以有效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要着力解决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计划,广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各级财政、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进行整合,重点支持城镇周边地区、重要水源上游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村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在农村大力推广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的环境卫生和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2006年底各市、县要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划工作,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要根据土地的消纳能力,合理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006年建设一批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学校沼气工程和“猪-沼-作物”综合利用示范点。坚持以沼气为纽带,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加快规模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发展循环农业模式。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海口、三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加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现场执法力度,实现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严格生态公益林与珊瑚礁管理。要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将全省生态公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划定生态公益林地的范围。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对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地立碑定界,并予以公示。不得随意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的林地性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大对珊瑚礁、红树林、海岛等的保护与管理力度,切实保护特殊海洋生态系统,严厉打击毁坏红树林、破坏珊瑚礁、滥捕海洋生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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