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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

  (六)保护集中饮用水源地。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市、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严格规范管理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周围污染源的治理,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全面禁止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行为。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的定期监测工作。要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村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和饮用水净化与改善工程,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集中管网供水,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七)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和松涛、牛路岭、大广坝以及其他有集中饮用水供水任务的水库的水污染防治。三大流域的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三大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抓好辖区内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河段、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治理未达到环境功能的城市河段的水体污染。三大流域沿岸乡镇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对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工业企业要加强工业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要比“十五”期末削减5%。

  (八)防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沿海各市、县政府要编制本市、县高位池养殖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对现有的高位池养殖项目进行整合、规范和治理。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高位池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高位池养殖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养殖废水。逐步完善洋浦、东方化工城、老城等工业集中开发区域的环境基础设施,实现工业废水相对集中处理。工业企业的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50%以上。规范海洋与海岸工程、港口、码头的环境管理,减少海损事故发生。加强赤潮监测与预警预报以及海洋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四、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九)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控制性规划》和《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要求,加快城市(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推广中水回用。到2010年,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完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点布局和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以热带乡土乔木为主,形成乔、灌、地被多物种结合的城市绿化格局。大力推进城镇绿色照明,启动一批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及节能示范工程。海口、三亚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成生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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