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目标。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5万吨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4万吨以下,主要流域、区域、近岸海域、主要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环境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主要饮用水源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市、农村、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得到全面控制,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应急机制日趋完善;环境特色进一步显现,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协调发展
(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按照《
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分区分类”和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三不原则”,以及把有限的工业污染源控制在限定区域内、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限定的指标内的“两控原则”,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琼北、琼南、东部沿海、西部和中部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琼北综合经济区、琼南旅游经济圈和东部沿海经济带要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逐步实现增产不增污。西部工业走廊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指标之内。中部生态经济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强制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水电、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城镇服务业等特色经济。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增长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抓好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化工城、老城开发区、昌江工业区等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以及余热利用、冶金废物利用、粉煤灰回收利用、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糖业蔗渣利用等行业的循环经济建设。
组织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抓紧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税收、信贷、土地等政策体系,对循环经济项目实施优惠供地,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纳入税收减免优惠目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项目和技术推广等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建立差别电价制度,大力发展沼气发电,全面推进节约能耗,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节能机制,加快现有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技改,努力实现2008年节能15%的目标;建立完善计量取水、超量加价的机制,促进节水和中水回收利用;规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度,防止土地资源浪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