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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83号 2002年6月28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上海市旅游委: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授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下属网点可以办理境内居民因私出境旅游购汇业务。办理售付汇业务时,各授权银行应通过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出境旅游者是否有未核销记录。

  二、本市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旅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自动取消。
  16人以上(含16人)的旅游团队领队只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外汇指定银行为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时,应在《购汇单》第一联正本上注明“已售汇”及“售汇日期”。

  三、本市出境游组团社在《购汇单》上的组团社的印章,应事先向市旅游委备案。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一式两联)备注栏中补充增加:旅游社组团号及个人购买零用费金额两项内容。

  五、出境旅游售汇允许直系亲属或出境同行人员办理。

  收文后,请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58845264
  联系人:毛爱国
  传真:588452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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